企業依證排污的主體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包括哪些?
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進一步厘清政府、企業之間的責任,政府對企業不再進行“家長式”和“保姆式”監督把關。企業作為排污者要承諾:依法承擔防止、減少環境污染的責任;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說明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單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
《方案》結合環境治理體系和監管執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許可制實施后,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自行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依證自主管理排污行為的責任,
(三)通過自行或委托開展監測、建立排污臺賬、按期報告持證排污情況等自證守法的責任,
(四)依法依證進行信息公開的責任,
(五)當產排污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或許可證到期應自行申請變更或延期的責任。
本著誠信原則,通過承諾守法的方式,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逐步營造排污者如實申報、監管者陽光執法、社會共同監督的環境治理氛圍,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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